深圳商务局2019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事项申请指南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0/16 14:49:55 次数:
一、支持领域
支持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结合我市实际和优势完善统计监测、智能物流、金融服务、电商诚信、风险防控、市场开拓和营销等服务体系。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
2.《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企业和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抽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单位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四、资助标准和支持内容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和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主要支持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服务、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溯源服务、纠纷解决和法律援助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会员企业和品牌产品管理推广服务、电子合同管理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而产生的人员费、设备费(含购置、改造、租赁)。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主要支持为开展跨境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创新、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节点管理系统和监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和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而产生的研发人员费、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外协开发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400万元。
(三)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主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开展的交易平台建设、营销体系建设、标准认证等。涉及费用包括研发人员费、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应用推广费、外协开发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备注:每家企业和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一个项目。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2018年12月31日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和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近五年(2014年—2018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材料。
(二)申报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近三年(2017-2019年)未获得过本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近三年获得过本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期限为申请资助当年的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仓储业务的项目单位,须实现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
(四)所报项目没有获得过任何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五)各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
服务跨境电商经营主体30家以上,其中深圳企业占比60%以上。
2.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
(1)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和运营,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单位。
(2)为多家企业服务的供应链协同类项目需服务跨境电商经营主体10家以上,其中深圳企业占比60%以上;自有供应链协同类项目(此类项目需要在申报材料的封面上注明自用,如“****项目(自用)”)单位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均需在1000万元以上。
3.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
(1)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和运营,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主体。
(2)项目单位2017、2018年营业收入均需在1000万元以上。
六、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20日17时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25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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