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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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龙华区从制造大区向制造强区转变,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一轮发展竞争要求,根据《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及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能人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且经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评审认定的人才:

(一)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具备实际操作技能,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称号。

(二)在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我区用人单位技能岗位突出代表。

第三条 技能人才扶持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技能人才的扶持,应当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品德、业绩、能力并重,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年度技能人才工作计划确定扶持规模,采取评审择优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我区用人单位是指注册地、纳税地、社保缴纳地、实际办公地均在龙华并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及社会团体等。

第二章 技能人才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认定的技能人才称为“龙华工匠”,分为三个类别,包括领军技能人才(A类)、骨干技能人才(B类)、优秀技能人才(C类)。

第七条 本人存在言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业绩、贡献、成果等弄虚作假,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分等情形之一的,不可申请认定;本人担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企业股东期间,所在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的,不可申请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技能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及身体状况符合岗位履职要求。

(二)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有效劳动(聘用)合同。

(三)在我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及以上。

(四)通过我区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连续12个月及以上。

第九条 领军技能人才(A类)认定

领军技能人才(A类)是指技能造诣卓越、生产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综合素质全面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

(一)竞赛类:内地人才曾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或参加过世界技能大赛的;外籍、台港澳人才曾在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及优胜奖的;曾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的;近5年,指导选手获得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技能竞赛前5名的;近5年,获得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的。

(二)荣誉类: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省级技术能手、深圳市“鹏城工匠”荣誉称号之一的;作为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5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的。

第十条 骨干技能人才(B类)认定

骨干技能人才(B类)是指技术水平高超、善于钻研创新、职业素养优良的精英人才,认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

(一)竞赛类:近5年,获得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或深圳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的;近5年,指导选手获得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的。

(二)荣誉类:近5年,获得深圳市“工匠之星”“龙华区十大工匠”荣誉称号之一的;作为副省级城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获得深圳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3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的。

第十一条 优秀技能人才(C类)认定

优秀技能人才(C类)是理论基础扎实、实操经验丰富、技能功底深厚的中坚人才,认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

(一)竞赛类:近5年,获得深圳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或龙华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

(二)荣誉类:近5年,获得深圳市“技能菁英”或“深圳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拥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的。

(三)职业资格类:职业(工种)属于最新公布的《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并获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技能岗位突出代表类:属于我区用人单位紧缺技能人才,具备较强实操技能,对生产实践产生重要影响,获得本单位高度认可的;参与并主要承担我区用人单位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的;在我区用人单位自主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表现突出的。

第三章 技能人才扶持

第十二条 奖励补贴

在技能人才任期内,技能人才可申请奖励补贴。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区“龙舞华章计划”系列政策等专项资金扶持的,或再次认定为技能人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应层次的奖励补贴差额。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领军技能人才(A类),按照5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在任期间从我区用人单位离职的,剩余补贴不予发放。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骨干技能人才(B类),按照3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在任期间从我区用人单位离职的,剩余补贴不予发放。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优秀技能人才(C类),职业(工种)已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按照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职业(工种)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按照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十三条 技能提升

在技能人才任期内,技能人才新取得与申请认定时所从事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的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职业资格晋升当年,职业(工种)属于最新公布的《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的,在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基础上,额外增加50%的补贴。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

未享受深圳市、龙华区公租房及人才住房相关优惠政策的领军技能人才(A类)、骨干技能人才(B类),每人限享受一次住房保障,具体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落实。相关标准如下:

(一)领军技能人才(A类)本人及其家庭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深圳市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优惠政策的,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可申请免租入住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住房,未能安排人才住房的可申请3800元/月的租房补贴。免租入住或租房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二)骨干技能人才(B类)本人及其家庭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深圳市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优惠政策的,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可申请免租入住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住房,未能安排人才住房的可申请2600元/月的租房补贴。免租入住或租房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五条 子女入学

在技能人才任期内,领军技能人才(A类)、骨干技能人才(B类)非我区户籍子女在我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的,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区教育部门按照积分入学办法统一安排学位。

第十六条 家属(配偶、子女)推荐就业、参加培训

在技能人才任期内,技能人才家属(配偶、子女)向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推荐就业或参加公益职业技能培训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技能人才培养载体资助

第十七条 对由我区用人单位申报且在我区正常运作的国家、省、市、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在被认定当年,可依申请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认定当年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一次性资助。

第十八条 对由我区用人单位申报且在我区正常运作的国家、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相应层级资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九条 对由我区用人单位申报且在我区正常运作的国家、省、市、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自认定次年起,每年可申请一个区重点建设项目,并获得最高20万元的项目资助。已获得区重点建设项目资助的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资助差额。

第五章 认定与扶持程序

第二十条 区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开设专门通道,定期受理技能人才认定与扶持申请。

第二十一条 领军技能人才(A类)、骨干技能人才(B类)认定与扶持申请材料通过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交;优秀技能人才(C类)认定与扶持申请材料通过用人单位提交。

第二十二条 技能人才认定与扶持具体程序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扶持办法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步骤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领军技能人才(A类),骨干技能人才(B类),优秀技能人才(C类)竞赛类、荣誉类、职业资格类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初核;个人或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社会公示;认定及入库。

第二十四条 优秀技能人才(C类)技能岗位突出代表类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用人单位制定技能岗位突出代表推荐方案;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用人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推荐名单并内部公示;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核、评审、审批、公示、入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扶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扶持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初核;个人或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如有住房保障或子女入学需求的,由区相关部门复核);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社会公示;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扶持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技能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自发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任期年度。任期内或期满后达到相应层次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认定为技能人才,任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认定的技能人才可在任期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对应政策待遇,每人每一任期年度仅限申请一次,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龙华区各项政策中同一性质的待遇,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申请,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技能人才从我区用人单位离职后3个月内未重新入职我区用人单位的,技能人才资格及待遇随即终止。

第二十八条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技能人才进行任期考核评价或不定期考察。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制度。技能人才任期内工作单位变更的,或所在用人单位发生注册地变更,产生重大经济、法律纠纷等事项,用人单位应在15天内主动向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备。未及时报备的,将暂停受理该单位人才认定资格6个月。

第三十条 技能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龙华区技能人才资格,视情况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且今后不再受理其技能人才认定申请。情节严重的,列入征信记录,并通报区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申请材料、业绩、贡献、成果等弄虚作假。

(三)任期考核评价或考察不合格。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所在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五)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期间或处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期。

(六)受到刑事处罚。

(七)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中止其申请认定或扶持资格,待相应情况解除后方可申请:

(一)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的异常经营名录。

(二)因违法违规被立案处理期间。

(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之日起一年内。

(四)其他应当中止其申请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技能人才扶持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需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涉及以上敏感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过程中一律回避。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过程中不履职或未正确履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认定为技能人才。

第三十四条 对能力非常突出、贡献特别巨大的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经费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涉及的材料审查、专家评审、证书制作及宣传报道等相关经费从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企业需求和市场变化,每年度对《深圳市龙华区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进行调整,并在龙华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度制定技能人才工作计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展技能人才扶持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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