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本站 时间:2020/4/16 10:18:33 次数:
根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2020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种子种苗、休闲农业企业原则上参照“农产品生产型”认定标准;农(兽)药、肥料、屠宰、农业机械等涉农企业原则上参照“农产品加工型”认定标准。
根据《办法》关于“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的有关规定,今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4。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涉及企业的监测工作届时与农业农村部的监测一并进行。
二、申报数量
各地、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其他企业逐级推荐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电子材料和纸质,下同)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到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或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推荐企业要注明是否已被认定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认定时间和文号。
(二)监测程序
1.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材料,由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按照《办法》中“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一并报我厅。
3.省直属单位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材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报我厅。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申报、监测企业均需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电子资料(网址:http://www.gdnyjy.org),用户名和密码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另行告知,省直属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由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负责提供),同时报送纸质材料。请各地于6月25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一)纸质材料
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详见附件1、附件2;
2.企业2018和2019年度依法纳税情况书面告知承诺;
3.企业2018和2019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等情况的承诺说明;
4.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5.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企业提供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企业带动农户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原则上由县农业部门提供);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8.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办法》附件1中的相关内容);
9.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500字);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以上所有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
此外,各市报送监测企业材料时,还需上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存在问题,监测不达标的原因(包括监测范围外发现不达标的企业),意见和建议等。
(二)网络核验
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上传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8和2019年度(监测企业仅需2019年度)审计报告。
五、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材料申报工作。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材料。
(二)严格把关。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申报认定与监测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条件标准要求。
(三)杜绝虚假。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虚假、伪造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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