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来源:鼎智知识产权 时间:2023/7/6 13:45:21 次数:
一、资助标准
1.智能化改造项目
根据申报单位实施申报项目后,其智能制造能力所达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评价等级,实行分级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三级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6%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二级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2%给予资助。
上述各等级的资助金额上限均为5000万元。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2.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
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上限为5000万元。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3.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对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最长贴息期限3年。
实际资助标准,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其中,根据《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对企业2022年当年新投资、当年完工、当年纳统的技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按最高的资助比例足额资助,并优先安排在2023年审核资助。
二、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于2020年6月30日前注册成立(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达500万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且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申报项目的建设起止日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且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新成立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发生的购置生产设备等费用视同为初始投资,不得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范围),且项目已实施完毕、通过竣工验收,投资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其中,对2022年当年新投资、当年完工、当年纳统的“短平快”技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核;
(六)申报项目符合本申报指南支持的项目类别,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申报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项目,但所申请的两个及以上的项目,在改造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费用,以及时间、场地等方面,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严禁将本属同一类别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
(七)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投资建设费用,再次重复纳为申报项目的投资建设费用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及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项目除外;
(八)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申报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二级及以上等级。
(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申报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申报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本项所述新产品销售额,系指申报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申报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三)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实施本申报指南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全额利息;
2.申报项目应与申报单位实施的本申报指南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申报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1年,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已实际获得《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3.申报单位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本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相对应的具体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应与申报单位相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名称相一致;
4.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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