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修复需坚持“三个严格”原则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1/5 15:19:43 次数:
在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中,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秉持宽严相济原则,虽然强调激励作用,给予企业轻装上阵的机会,但更坚持底线思维,依法规范失信者行为。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修复流程及后续管理都相对严格。
一是适用范围严苛。
《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是审核审批严谨。
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省局作出移出决定,充分考虑登记机关熟悉企业、方便企业的优势,两级把关,确保审核严格到位、程序严谨合法。
《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作流程是:(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三)审批决定。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并反馈初审部门。(四)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省市场监管局将移出信息记于企业名下,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五)立卷归档。初审部门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卷宗保管及查阅,按照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承诺管理严厉。
为增强警示教育及示范作用,企业必须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否则自动放弃信用修复机会。企业在完成本轮信用修复后,必须严格自我管理,维护好自身信用;将企业承诺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全文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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