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宝安区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时间:2020/3/25 10:23:28 次数:

2020年宝安区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为完善宝安区科技创新服务,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3号),现启动2020年宝安区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2020年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申报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企业在宝安区注册的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

1.已获得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CMA);

2.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检测机构(CNAS)。

二、资助标准

(一)给予每家资助对象每年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检验检测费用资助(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发生的检测费用,以发票日期为准),资助金额以实际缴纳为准;

(二)本资助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程序

申报采用网上填写信息、纸质材料受理的方式,纸质材料可以以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

(一)网上申报

时间: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28日18:00。

(二)纸质材料受理

时间: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8日。

四、申报材料

(一)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资助申请书;

(二)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检测服务合同或双方盖章的报价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发票、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发票验证报告(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验证并打印,以上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检测机构的国家资质证书复印件(CMA或CNAS)(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检测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材料要求

(一)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材料需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胶装成册,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目录要求,申请表放在第一章,从第二章开始为检测业务资料,一个章节列出一笔检测业务,每章的名称为该检测业务的报价单号,在本章各节目录中依次列出该笔业务的报价单、发票、发票验证报告、银行汇款单、检测报告。如报价单没有编号,可自行命名,该编号在纸质材料、电子文档中应一致。数个检测业务分别按独立章节列出,顺序应与申请表一致。最后一章名称是资质材料,将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机构的资质、有关情况说明等一一列出。如发票涉及几个检测业务不能分开,需要附加说明,说明这笔发票涵盖几个报价单,列出报价单号,仅在其中一笔业务中附发票、发票验证报告、汇款单,说明即可,涵盖的几章要连续,便于审核。

(二)网上申报或提交纸质材料时,因检测报告文件比较大,不能完整上传或不便于完整装订,只上传或装订报告首页即可,另将完整报告拷贝U盘或通过邮箱kcjcxzx@baoan.gov.cn 提供,U盘可以与纸质材料一起邮递。检测报告电子文档的文件夹需以报价单单号命名。

(三)如果报价单中申请资助的企业只有中文名称,检测报告中只有英文名称,企业应附加说明,中英文所指是一致的,并加盖公章,该说明材料装订在最后一章。

(四)本项目只资助产品检测,计量校准、环境监测等不予资助。

(五)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为检测费。

(六)检测机构注册地应在宝安。

(七)检测机构又委托第三方的业务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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