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怎么保护涉网络知识产权?看看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怎么做的
来源:本站 时间:2020/4/27 15:18:33 次数:
“图片类侵权案占著作权案件的一半以上,原告主要为专业图片公司,被告以新闻网站主办单位、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用户为主;通过‘绿色诉讼模式’降低维权成本;建设司法区块链,解决涉网著作权案件证据难题……”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该院成立以来涉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图片类侵权案占比高,单张图片最高判赔50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卢正新介绍,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54844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42121件,占比76.8%。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42080件,占比99.9%。
卢正新表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著作权纠纷为主,作品类型上涉及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的案件数量居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前三位,分别占比51.7%、18.8%、18.2%。
“图片类侵权案占比高,占著作权案件的一半以上。”卢正新表示,从诉讼主体看,原告相对集中,主要为专业图片公司,涉案数量排名前五的公司起诉的图片类案件,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被告相对广泛,以新闻网站主办单位、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用户为主。
卢正新表示,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综合考量作品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人使用方式、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高、创作难度较大,且被告侵权故意明显,法院通常采取对权利人强保护的态度,实践中单张图片最高判赔5000元。
倘若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低、创作难度不大,被告过错不明显,法官会从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判赔数额,实践中单张图片最低判赔300元。
“绿色诉讼模式”降低维权成本
卢正新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全流程在线审判模式,将多元调解、审判执行、电子证据存证和电子送达等多个平台融于一体,实现了从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到庭审、判决、执行、上诉等全部诉讼流程节点的“上网”和“在线”,当事人一次也不用跑法院,“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支出”即可完成诉讼。
卢正新表示,电子诉讼平台成立至今,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立案申请100%在线提交,在线庭审率99.67%,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率100%,裁判文书电子送达率95.13%,在线缴费率98.15%,案件平均审理周期53天,平均庭审时间31分钟,互联网审判模式成为低碳环保的“绿色诉讼模式”。
“网上诉讼模式共为当事人减少出行里程约4413万公里,节省纸张相当于133层楼,每案节省约800元,每案节省在途时间约16个小时。”卢正新表示。
建设司法区块链,解决涉网著作权案件证据难题
“如今作品的完成、发表和传播多发生在互联网上,相关电子证据亦产生和存储于互联网,存在易被删除、易被篡改、易于伪造且不易留痕的特点。”卢正新表示,著作权人往往采取著作权登记、公证取证等方式来证明权利归属和侵权行为,但是,这些方式存在一定弊端,如著作权登记程序相对复杂、公证取证成本偏高、对即时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受到公证机构工作时间限制等。
卢正新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的区块链联盟“天平链”,利用区块链分步存储、不易篡改的特点,通过接入存证应用节点,解决电子证据取证、存证、认证难题。
“在天平链应用节点上存储的证据,一旦进入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即可进行验证,并将验证结果直推法官。”卢正新表示。
卢正新表示,目前,“天平链”已有一级节点13个,二级节点7个,应用接入22个,其中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等司法类高可信节点11个,涉及著作权取证平台14个;跨链存证数据量已达上亿条,跨链验证数据6600多条,涉及著作权案件133件。
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卢正新表示,在知识产权案审判过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鼓励创作的理念,使新型创作成果得到应有保护;坚持秉持技术中立的理念,禁止以技术中立之名行侵权之实。
“抖音短视频”案中,涉案视频是一则由用户制作并发布在抖音短视频平台的13秒视频,随后该短视频被抹去水印,出现在了另一平台上。抖音平台将该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争议点在于13秒的涉案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明确了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作品。此认定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解决个案需要,更为目前蓬勃发展的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亮明了态度。
卢正新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继续遵循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符合互联网时代人民司法需求的在线诉讼机制,总结提炼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裁判规则,努力构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绿色生态,为营造绿意盎然、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提供更多的“北京经验”。
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刘某某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在判断网络百科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不应仅以本词条贡献者署名确定,还应充分考量本词条是否包含其历史版本贡献者的创作成果。确认百科词条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可充分激发词条贡献者的热情,鼓励词条作品的持续创作和广泛传播。
体现独创性的延时摄影应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周某某诉申屠某某侵害类电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如果延时摄影具备独创性,则应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销售延时摄影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判决界定了延时摄影的作品属性,有利于鼓励新技术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应用,为公众提供更为新颖、更加丰富的文化产品。
未经许可“听音识剧”APP提供作品构成侵权——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将他人作品剪辑后上传至自身服务器中,通过应用“听音识剧”功能,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并实现在线播放,未经权利人授权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构成合理使用。本案判决突破外在的“创新”形式,认定信息网络中“提供作品”的标准。坚持“鼓励技术向善、维护技术中立、制止技术向恶”的裁判理念,将借创新技术手段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认定侵权,有助于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为“陪看”提供影视作品及回看服务构成侵权——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直播平台的主播陪同网络用户观看影视作品的行为,不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的行为特点,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但直播平台为“陪看”提供影视作品及回看服务的,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直播平台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用户体验的背景下,本案进一步明确了不得以创新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服务为名牟取不当利益的司法态度。
在网络上介绍作品时应对作品权属进行合理审查——马某某诉青岛沃德利成工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
【典型意义】在网络中介绍名人名作或者作品赏析,有益于传播、推广相关文化知识。但过程中应负有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所发表的内容应真实、可靠,避免产生侵权风险。
律所未经许可使用其他律师文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张某诉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侵犯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交叉的现象突出。本案明确了应当体系思考协调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著作权法为特别法,在著作权法对某一类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调整,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合法受让在先域名对在后注册的相同商标不构成侵权——李某某、浙江孟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锐尔觅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
【典型意义】如果域名系在先合法注册,受让人经受让方式取得域名,且有正当理由的,有权保有并使用该域名。本案是对域名“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自由交易原则的明确遵循和再次肯定,对在后商标与在先域名相同而产生的域名注册、转让争议提出了明确的司法准则。
通过虚拟交易方式确定著作权人实际损失——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诉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适用作品起源国的法律调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利用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构成侵权。可通过虚拟交易方式确定著作权人的正常许可费,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许可费,以发挥损害赔偿预防和警示侵权的作用。
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超期履职且未查明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崇德动漫公司诉被告某区文化和旅游局作出的投诉答复、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案
【典型意义】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投诉事宜时,在目前法律、法规关于处理期限并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两个月的一般履责期限规定。同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尽到调查核实义务,不应遗漏投诉事项。本案判决有利于督促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规范执法意识。
提供网盘资源分享链接的搜索服务构成帮助侵权——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内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典型意义】网络用户使用网盘存储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备份而非分享。出于保护知识产权和网络用户隐私的考量,网盘禁止通用搜索引擎抓取网盘存储的内容。如果不对专用于网盘的搜索链接服务予以制止,将会使网盘成为侵权作品存储和分享的“乐园”,极大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本案判决有利于规范对网盘资源分享链接进行搜索的服务,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